民生300 : 关于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阅读: / / 2020-05-03 10:07
民生300 : 关于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民生300 : 关于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09:36:32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300 : 关于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民生300 : 关于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关于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03来源:作者: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0年
4月
3日起对旗下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
“民生
300”,交易代码“51535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做相
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调整,修订了基金合同中关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相关表述;
二、因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低了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中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方式的表述。

除上述两点外,还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注册资本。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
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
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将按规定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 (免长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
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3日
附件
1:
《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部分释义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
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中定
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部分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登记结算业务相关
规则中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
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
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
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
时按照
5万元收取。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
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
用的方法。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
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


更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
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附件
2:
《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修订前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
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
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
用的方法。

十一、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时按照
5万元收取。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
明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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